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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ITIONS GÉNÉRALES INTERPROFESSIONNELLESDE LOCATION DE MATÉRIELD'ENTREPRISE AVEC CONDUCTEURINTERPROFESSIONNELLESDE LOCATION DE MATÉRIEL

第一條:一般

1.1公司設備租賃的一般專業條件是由一個專門委員會制定的,該委員會將用戶和專業人士出租建築設備。為了具有合同價值,必須在承租人下達的訂單措辭,合同或交貨單中明確提及這些一般條件。這些文件必須至少指定:

  • 租用設備的定義及其標識,

  • 工作地點

  • 指示性租賃期。

他們還可以指出:

  • 提供條件

  • 使用條件,

  • 運輸條件

  • 合同當天的有效費率,並根據租期確定。

1.2這些一般條件構成一個框架,並不假裝設想並解決所有情況。締約各方將在特定條件下謹慎處理其特定問題,這將有悖於一般條件。

1.3:作為服務提供者,出租人通過被認為有能力的驅動程序向租戶提供設備。

第2條:工作地點

2.1該設備僅在指定的地點或有限的地理區域內使用。未經承租人事先明確同意,在指定地點或區域以外進行的任何使用都可以以終止第十八條規定的一次性賠償為理由來終止租賃。
2.2在租賃期間,將無意中訪問租賃公司或其員工的網站。租賃公司或其僱員必須向現場經理報告,並遵守內部法規和特定於現場的安全說明。儘管如此,他們仍將在出租人的依賴和責任之下。
2.3承租人負責與主管當局採取一切步驟,以獲得在現場流通和/或將租賃設備停放在公共高速公路上的許可。
2.4如果需要特殊授權才能訪問該站點,則對於租車公司或其僱員的利益,獲取這些授權仍然是租戶的責任。
2.5如果未能獲得這些授權,承租人應支付由此產生的罰款或罰款。

第3條 可用性

3.1供貨條件
3.1.1所有設備,附件和所有可以正常使用的物品,都應被視為按良好的狀態交付給租戶,並進行清潔和潤滑,必要時加油並配備防凍劑。如有必要,還隨附使用和維護所需的技術文檔。他們也被認為在所有法律或法規規定中具有良好的信譽,特別是但不僅限於有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稅收和道路交通。


3.1.2必要時,出租人應在提供第8條的前提下,提供允許使用該材料的測試證書和/或訪問報告,否則,出租人,為了能夠出示這些文件,在法規有此要求時,房客有權拒絕設備。這種拒絕導致取消租金。


3.2供貨日期租賃合同可以由當事方選擇提供交貨或收取日期。負責送貨或提貨的一方必須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通知另一方到達。未能在約定的日期前履行違約方的合同責任。此責任在特定條件中定義。


3.3矛盾狀態


3.3.1交付或提供的設備必須經過雙方正式簽署的交付單或租賃合同。應一方或另一方的要求,預計在離開時或投入使用時會草擬一份矛盾的聲明。如果這種矛盾的狀態表明該材料沒有能力實現其正常目的地,則認為該材料未交付。在沒有矛盾的狀態下,設備被認為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並提供了其操作所需的附件。


3.3.2如果租用的設備需要進行安裝和/或安裝,則當事方將通過特殊條件解決其權利和義務。

第4條: 租期

4.1租賃期限從租用公司的倉庫或以前放置該設備的場所的所有租用設備以及驅動程序提供給租戶的那一天開始。此日期合同規定在交貨單/運單或租賃合同上。租賃期在第13條所定義的所有租賃設備退還給其倉庫中的承租人或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給承租人之日結束。
4.2商定駕駛人員的干預時間,以使租房者和租戶能夠在租戶的工作時間表範圍內並遵守關於租車時間的規定來安排該員工的工作。工作和開車時間。未經承租人事先同意,不得修改最初約定的時間表。房客違反此規則將導致其責任。


4.3從初始日期開始,可預見的租賃期限可以用任何時間單位表示。對此期限的任何修改將成為雙方之間新協議的主題。如果無法精確確定租期,也可以在不確定租期的情況下得出租期。在這種情況下,在特殊條件下會指定退回設備的通知。


4.4在設備卡住的情況下,由於駕駛員的過錯,實施費用和救援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租期不能被租戶打斷。在設備卡住的情況下,由於承租人的過錯,實施成本和救援成本由承租人負責。租期不能被租戶打斷。


4.5在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出租人一旦意識到這一點,便承諾盡快讓另一名與原始駕駛員具有相同要求的駕駛員參與進來。租賃將暫停,直到更換駕駛員為止。

第5條: 使用條件

5.1使用性質


5.1.1承租人必須將租賃設備的使用條件告知承租人。設備的所謂“正常”使用對應於租戶提出租賃請求時租賃公司建議的使用。租戶必須報告任何不同的用途,並在特殊條件下進行記錄。此註冊表示雙方都接受。承租人應對因使用不當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租戶還負責設備的使用,特別是在以下方面:

  • 土壤和底土的性質,

  • 遵守管理公共領域的規則,

  • 考慮到環境。

5.1.2租金是在考慮到租戶的人的情況下達成的,未經租戶同意,租戶不得轉租和/或出借設備。除了出租經營者的駕駛員外,房客不能駕駛或使用其他設備。違反此規則將導致責任。


5.1.3任何與承租人事先聲明或租賃設備的正常目的地不符的使用,均賦予租賃人根據第18條的規定終止租賃合同並要求歸還設備的權利。


5.2每日使用期限在場地的每日使用期限內,可根據第4-2條的規定酌情使用租用的設備;在沒有特殊條件下輸入特定細節的情況下,固定使用時間為8小時。超過此時間的任何使用都需要房客通知承租人,這將導致在特殊條件下定義額外的租金。


5.3暫時中斷使用如果設備的工作中斷,設備仍在現場但司機可以租給出租公司,則按特殊條件規定的價格繼續出租。

第6條: 運輸

6.1就費用而言,租用設備在向外和返回途中的運輸費用由租戶承擔。如果運輸是由出租人或出租人選擇的第三方進行的,則該服務的費用將根據特殊條件中定義的費率向承租人開具發票。承租人不支持由於承租人要求將貨物重新運送到原籍地以外的地方而產生的額外運輸。


6.2到達現場時的卸貨成本和在租賃結束時從現場的卸貨成本也由租戶承擔。


6.3如果承租人或承租人選擇的第三方移走了承運人的材料,則運輸應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或承租人選擇的第三方承運的情況下,承租人應承擔運輸的責任。裝載和/或卸載的責任在於操作員。租戶必須在搬遷前證明自己已獲得足夠的特定保險,以防止設備引起的所有風險以及設備引起的所有風險。


6.4如果承運人是第三方,則由安排承運人的一方行使補救措施。因此,應由當事方在進行運輸之前核實所有風險,包括設備損壞和由此造成的風險,均由承運人提供足夠的保險,如果沒有,並非如此,應採取所有有用的措施來確保材料的安全。


6.5在所有情況下,如果在設備到達時發現災難,接收方必須立即制定法律保留並通知另一方,以便可以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聲明可以做保險。

第7條: 安裝,組裝,拆卸

7.1安裝,組裝和拆卸(在必要時執行這些操作)由租賃公司全權負責。執行條件(截止日期,價格等)在特殊條件下是固定的。


7.2安裝,組裝和拆卸不會改變租用期限,租用期限仍保持第4條的定義。

第8條: 設備維修

8.1租賃公司將全權負責每天進行所有級別(油,水,其他液體)的檢查和添加。他將檢查輪胎的壓力和狀況,必要時將對其進行修理。除非指定特殊條件,否則他將進行例行的維護和預防操作,特別是排空和潤滑,以及更換當前的易損件。


8.2燃料和防凍劑的供應是出租人的責任,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另有規定。


8.3承租人將為承租人預留足夠的時間,使承租人可以對設備進行維護。干預的日期和持續時間已商定。


8.4除非特殊條件另有規定,否則應向租房人收取的設備的維護時間是第4條所定義的租期的組成部分。

第9條: 維修,故障

9.1如果故障在租賃期間無法固定設備,則承租人同意在48小時內以其方便的任何方式通知出租人。該合同將在維修期間因付款而中止,但對所有其他義務仍然有效。


9.2如果修repair超過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的10%或一個日曆週,則租戶將有權通過僅支付在設備固定日期之前應得的租金來終止租賃合同。 ,不包括任何損失。但是,如果租金不超過一個日曆週,則租戶有權在下列情況下的工作日(週五,週六和公共假期除外)內未更換設備後立即終止合同。提供給出租人的信息。


9.3終止應退還材料。


9.4所有維修均由出租人或由出租人授權的承租人主動進行。但是,如果由於承租人的過錯證明必須進行修理,則承租人不能利用本條承認的任何權利。因此,租賃將繼續其所有作用,直到設備維修完畢。


9.5如果機械故障導致固定設備的時間少於或等於兩個小時,則次要的機械故障不會改變租用的時間,而該時間仍保持第4條的定義。在兩點鐘,合同的期限可以暫停,但是由此產生的所有其他義務仍然有效。

第10條: 責任

10.1設備到達現場後,房客負責駕駛員進行工作的條件。它可以確保駕駛員的任務和現場活動之間的協調。他對提供給駕駛員的指示和指示負責。


10.2如果出租人的駕駛員因其行為被認為不適合其工作,承租人必須立即中斷設備上的工作,並立即通知出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從租戶通知出租人的那一刻起,出租的時間就會中斷。


10.3駕駛員無需執行與租用的設備或法律和設備製造商所規定的安全規則不兼容的任務。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必須立即通知租賃公司。後者和租戶將重新協商與要執行的任務兼容的其他設備。此協商不會中斷租期。


10.4出租經營者的駕駛員必須有正確的態度和著裝。他必須遵守第4.2條中定義的時間表。他必須遵守承租人業務中現行的健康和安全指示,並由承租人與駕駛員進行溝通,這是操作必要協調的一部分。


10.5同樣,承租人承諾確保出租經營者的駕駛員和設備的安全,並以與他本人工作人員相同的方式向駕駛員提供其衣帽間,飯菜和食宿的合適場所。工具。


10.6租戶在工作時間以外對租賃的機器具有法律和物質上的監護權,因此,此事由他全權負責。


10.7除了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的過錯外,如果在租賃設備的工作期間或之後現場發生災難,承租人不能質疑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的責任。承租人必須採取所從事工作的性質所需的所有預防措施和安全措施。此外,承租人以其工作經理的身份被視為已滿足現行法規,尤其是事先向有關各主管部門聲明了工作意向。


10.8任命駕駛員是出租人的唯一責任。


10.9出租人應對其駕駛員對地面和裸露的裝置和結構造成的損壞負責。


10.10由駕駛員租用的設備應在租賃公司及其駕駛員的全部責任下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行駛。


10.11承租人不對所租用設備的隱患或由於看不見的磨損導致設備不適合其預期用途的損壞後果負責。

第11條 :保險

11.1關於第三方。


11.1.1交通(RC交通)在1958年2月27日的法律範圍內,承租人由租賃公司保證承擔交通責任風險,該法律規定了有關陸地機動車輛和汽車的流通的保險義務。拖車。出租人對陸地機動車輛和拖車的責任保證不會使租戶免於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保險義務。


11.1.2如果是上款以外的其他材料,則承租人有責任向保險人承保(民事責任),由承保人承擔。租賃設備。


11.2關於租用的設備租戶負責使用租用的設備,並承擔該設備遭受的所有損壞,除非駕駛員確認有過錯。它可以通過三種不同方式來承擔此責任:


11.2.1接受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具體條件中規定的條款提出的追索權


11.2.2投保自己的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在負責時將其所認購的合同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包括特別是所授予的擔保,任何免賠額和保險公司的承諾。賠償給出租人


11.2.3保留自己的保險人,但須經出租人的接受。


11.3在後兩種情況(11.2.2和11.2.3)中,規定被保險設備的參考值為“目錄更換值”。

第十二條: 測試和訪問

12.1在現行法規要求測試或對租用設備進行檢查的所有情況下,租戶都有義務讓駕駛員將設備提供給檢查。


12.2定期監管訪問的費用仍由承租人承擔。


12.3如果定期訪問表明設備不合適,則設備與故障具有相同的後果(參見第9條)


12.4在半個工作日的期限內,執行測試和/或訪問所需的時間是租期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退還設備

13.1在可能通過雙方協議延長的租賃合同期滿時,租戶必須將設備歸還完好,並考慮到僱用期間固有的正常磨損,清潔和(如果適用)如有必要,加油。否則,將向租戶開具恢復和燃料供應服務的發票。


13.2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設備應在出租人的營業時間內退還給出租人的倉庫。


13.3每當合同規定出租人本人將自己收回租用的設備時,必須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任何其他書面文件告知出租人其機器的可用性。


13.4租賃公司開具設備退貨憑證。特別指出:

  • 返回的日期和時間,

  • 認為必要的保留,特別是關於退回材料的狀態。

返還單據終止了對設備的合法保管,該設備應歸承租人所有,除非設備的返還是在出租人的責任下進行的(第六條);然後,一旦後者或承運人控制了設備,將立即停止法律保管。


13.5在未就保留達成友好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憑證上寫明。然後要求通過雙方之間的相互協議指定的人進行仲裁。未能任命該人的,出租人有權在分庭或法警中拜訪法官指定的專家。


13.6出租人歸還設備時,承租人將承擔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直到設備被收回為止。


13.7如果所有設備均不退貨,則在正式通知和正式通知書中規定的退貨截止日期後,將根據當日有效的關稅,按“目錄新價值”開票丟失的物品。不歸還。

第十四條: 租金

14.1不論第4條所述的使用期限如何,對於每筆租金而言,價格通常是固定的,應在一天的期限之內開始,以任何時間單位為準。通常使用的時間單位是:

  • 工作日,工作日或日曆日,

  • 這個星期

  • 整個月。

14.2除非另有說明, 否則租金是每天獲取的。


14.3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同意以特殊方式指定的其他方式開具發票。 14.4承租人負責對承租人僱用或不僱用的技術人員(例如鉗工)進行任何干預。價格由雙方協議以及差旅費用確定。


14.5如果需要對設備的狀況進行評估,則其成本應由原告提出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


14.6如果延長了租金,則在最初計劃的期限結束時,雙方可以重新協商租金價格。


14.7房客或其僕人必須每天簽署每日附件,並向其提供本文檔的副本。

第十五條: 付款

15.1每個租賃公司的具體條件中都規定了帶司機租賃設備的付款條件。在合同的默示中,付款以現金,淨額和無折扣的形式理解。如果分期付款,則在發送掛號信並確認收being為正式通知後的八天之內,如果沒有按期付款,則必須在單個到期日之前付款立即租用設備,上述條款中定義的所有歸還費用仍由租戶承擔。


1 5。 2罰則:除合同違約利息外,在發送正式通知後的八天之內,應收款項到期,在約定的最後期限結束時仍未支付,將增加10,000 DA的固定金額,或在特殊條件下固定的百分比。

第16 條:惡劣天氣條款

如果天氣惡劣,並導致所租用的設備實際上不工作,則不會開具發票,請參見特殊情況。

第十七條: 保證金的支付

17.1為了保證承租人根據合同承擔的義務,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將保證金交到承租人手中,但在特定條件下登記的相反協議除外。一方面,這筆付款不得超過“訂單價值”的百分之五十(50%),其中不包括所租設備的稅金。另一方面,除非租期少於一個月,否則不得少於一個月的租金。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將在特殊條件下確定最低金額。


17.2將在租金和由此產生的任何其他發票的總付款後的一個月內償還付款。

第十八條: 終止

18.1定期合同


18.1.1出租人的終止


18.1.1.1如果不遵守本條件第2.1、5.1.3和14條的規定,如果租車公司願意,則定期租約因租戶的過失和不滿而終止。該終止將在發送掛號信並確認收件構成正式通知後的八天內結束。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必鬚根據第13條歸還設備或允許其取貨。第14條產生的義務仍然完全適用。


18.1.1.2如果不出示或不退還設備,則在合同結束時或合同期間,出租人可在臨時救濟法官面前從設備所在地傳喚租客,以使訂購的設備立即歸還。 。如果根據本條提前終止了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等於剩餘租金一半的賠償金,設備返還後最多可以計算兩個月。


18.1.1.3關於為特定目的租用的設備,應在特定條件下確定應得的賠償。


18.1.2租戶終止


18.1.2.1如果租賃合同終止,則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除本條件第9.2條規定外,承租人均接受根據當時適用的關稅對最初適用的租金標准進行的修改。合同日期和實際租金期限加上等於剩餘租金一半的賠償金,最長為兩個月。

18.1.2.2:關於為特定目的租用的設備,應在特定條件下確定應得的賠償。 18.2開放式合約


18.2.1出租人的終止


18.2.1.1如果違反本條件第2.1、5.1.3和15條的規定,出租人可以在寄給承租人掛號信八天后取消無限期的租金。確認收據等同於正式通知。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在設備退回後要求賠償等於兩個月的租金。


18.2.2終止租戶(請參閱本條件第4.1條)。

第十九條: 出租人的驅逐

19.1如果承租人將租用的設備帶入他作為租戶的建築物中,則他必須以掛號信的形式向房主提出聲明,並註明收據,告知建築物所有人。出租人,並提請注意租賃的設備不能用作抵押的事實。承租人必須將此信的副本提供給出租人。


19.2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租戶禁止以任何方式轉讓,抵押或質押,轉租,出借,出租或處置其設備。


19.3如果第三方試圖以索賠,異議或扣押的形式主張上述材料中的權利,則房客有義務立即通知出租人。


19.4租用設備上固定的財產板或上面刻有銘文的租戶都不得刪除或修改。未經承租人的授權,後者將無法在材料上添加任何題詞或標記。

第二十條: 經營虧損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出租人都不會承擔直接和/或間接的經營損失。

第二十一條: 仲裁

如果出租人及其租戶在進行中或在合同結束時就執行這些租賃條件和/或他們訂立的特定合同發生爭議,則可以將其提交仲裁d ''具有解決爭端的一切權力的人,包括和comp可親的作曲者的權力,並由當事雙方之間的相互協議任命。

   

於2018年3月31日在阿爾及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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